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情形?
- A 權限委任
- B 權限委託
- C 行政委託
- D 職務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只是因為技術、設備不足,請求另一個機關幫忙遞送公文或提供資料,但「最終決定权」與「法律責任」依然留在原機關手中,這種「幫忙」的性質,與「法律直接授權讓另一個機關來當老闆」的權限移轉,本質上是否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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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是嗎?真不容易啊。但這只是基本題,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 「管轄法定原則」,這玩意兒的意思就是行政機關的權限,得照法律來,懂?那所謂的「例外」,不就是權限發生了移轉,從A變成B嗎?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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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定原則與例外
💡 只有發生「權限移轉」之情形,才屬於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
| 比較維度 | 權限移轉 (委任/委託) | VS | 職務協助 |
|---|---|---|---|
| 權限歸屬 | 暫時移轉至受任機關 | — | 仍保留於原請求機關 |
| 法律依據 | 行程法第15、16條 | — | 行程法第19條 |
| 對外名義 | 以受任機關名義為之 | — | 以原請求機關名義為之 |
| 管轄例外 | 是(變更法定管轄) | — | 否(未變更法定管轄) |
💬是否發生「權限主體之變更」是判斷是否為管轄法定例外之核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