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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刑法第 149 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多少人以上,始得成立該罪?
  • A 1 人
  • B 2 人
  • C 3 人
  • D 無人數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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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觀察到一群人在街頭聚集時,若要從法律角度將其定義為具有威脅性的「群體力量」,而非僅是「朋友兩人」的私人活動,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少人作為「群體」的最低門檻呢?試著回想看看,在法律慣用語中,從哪一個數字開始會被視為「多數人」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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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 刑法第149條明定聚集三人以上即符合聚眾之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刑法第149條(解散罪) VS 刑法第150條(強暴罪)
人數要件 聚集三人以上 聚集三人以上
行為態樣 單純聚集且不解散 施強暴脅迫行為
命令解散 需經三次命令不從 不以命令解散為前提
💬兩罪均以三人為門檻,但第149條側重不服從命令,150條側重暴力行為。
🧠 記憶技巧:三人成聚眾,命令解散要三次,不散才犯罪。
⚠️ 常見陷阱:容易與舊實務「不特定多數人」之模糊定義混淆,或誤記解散次數為兩次。
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法律明確性原則 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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