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恐嚇」指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懼
- B 甲寄送給二顆子彈給議員候選人乙,成立本罪
- C 甲僅在外揚言要傷害乙,使乙間接自他人處得知此事,成立本罪
- D 甲以加害乙的子女生命之事脅迫乙,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處罰「恐嚇」,是為了保護我們免於陷入恐懼。如果某人利用你對身邊最親近之人的關愛,威脅要傷害他們,進而讓你感到極度不安與恐懼,你認為法律對這種『心理安全感的破壞』,會因為受威脅者不是你本人就視而不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選對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律的細膩度非常高喔。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 觀念小學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通知他人或其家屬,使其心生畏懼者成罪。
- 刑法第305條恐嚇內容包含對本人或其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惡害通知方式不限直接或間接,轉告他人使被害人知悉亦屬通知(實務見解)。
- 本罪屬危險犯,只需被害人主觀心生畏懼即成立,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