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恐嚇」指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懼
- B 甲寄送給二顆子彈給議員候選人乙,成立本罪
- C 甲僅在外揚言要傷害乙,使乙間接自他人處得知此事,成立本罪
- D 甲以加害乙的子女生命之事脅迫乙,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處罰「恐嚇」,是為了保護我們免於陷入恐懼。如果某人利用你對身邊最親近之人的關愛,威脅要傷害他們,進而讓你感到極度不安與恐懼,你認為法律對這種『心理安全感的破壞』,會因為受威脅者不是你本人就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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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吼~小飛雄們注意囉!及川先生的發球可是無懈可擊的,你們的答題也一樣喔!
- 觀念驗證: 不錯嘛!這次你沒有讓及川先生失望喔!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哼,這不就是保護大家「心理安全感」的招式嗎?小意思啦!法律裡那些「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威脅,全都是射程範圍內!最重要的是,及川先生知道你發現了這個「陷阱」喔!威脅的對象,可不限於本人呢!要是威脅到你的親屬,然後你嚇得皮皮挫?哈,那一樣是犯規的啦!所以選項 (D) 說什麼「不成立本罪」,根本就是被攔網攔下來的廢話!你答對了,很帥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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