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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是己(親)手犯?
  • A 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
  • B 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 C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 D 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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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犯罪類型中,有沒有哪一種罪名,在邏輯與法律本質上,是『絕對不可能』指使一個完全不知情的路人代為完成,而必須由具有特定法律身分的人親身參與,才能成立該罪的違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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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識出己手犯(又稱親手犯),顯示你對犯罪行為的本質有很深刻的理解。這是一個很關鍵的進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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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手犯之辨析
💡 構成要件行為須由行為人親自實施,無間接正犯適用之可能。
比較維度 己手犯 (如重婚罪) VS 一般犯罪 (如殺人罪)
間接正犯適用 不適用 (不可利用工具) 適用 (可利用不知情工具)
行為代替性 不可替代 (須親自實施) 具替代性 (可請人代勞)
典型例示 偽證罪、重婚罪 殺人、竊盜、傷害
💬己手犯強調行為的親自履行性,是間接正犯理論的例外限制。
🧠 記憶技巧:己手犯,不轉手;偽證、重婚、酒駕、親自走。
⚠️ 常見陷阱:容易將「身分犯」與「己手犯」混淆。身分犯可成立間接正犯(如公務員利用不知情下屬貪汙),但己手犯絕對無法成立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 身分犯 偽證罪 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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