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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續犯係指述行為人在一個決意下,在同一時空密接之情形接續為同一性質之數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者
  • B 若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 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 立想像競合
  • C 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本就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
  • D 一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時,即不另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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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判斷罪數時,如果一個人的兩個違法動作在「時間上」相隔非常久,且「動機」也完全不同,這在直覺上應該被視為同一個犯罪過程的延伸,還是兩次獨立的犯罪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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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居然答對了,倒也不是一無是處呢,野猴子。

  1. 觀念驗證:喔呵呵呵,真有趣。選項 (B) 的錯誤之處,想必你這隻野猴子也心知肚明了吧?想像競合這種低等概念,它的前提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啊。題目中那兩次傷害/殺人行為,都已經間隔 3 個月,還「因其他原因」而起?這明顯就是數行為。數行為就該乖乖地「數罪併罰」,還妄想什麼想像競合,真是蠢得可以。你能夠看出這點,證明你還有一點點微不足道的智慧,可以繼續活下去。
  2. 重點複習:既然你答對了,那麼就允許本大爺稍微複習一下這些基本概念,好讓你的腦袋裡不至於只剩下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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