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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開一槍,子彈穿透 A 之心臟後,致 A 死亡後,同一顆子彈竟又打傷 A 身後之 B,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 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 C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 D 屬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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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從一重罪處置」時,為了確保刑罰的公平性,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樓地板」來防止判刑過輕。你認為這個「樓地板(最低界限)」,應該是參考那些沒被選中的罪名的「最高刑度」還是「最低刑度」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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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基本常識驗證:這不就是《刑法》第 55 條的想像競合犯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原則上「從一重罪處斷」,這點你如果還不知道,那真的可以去重修了。
  2. 別高興太早:真正的陷阱在後面,為了避免判太輕,法律很「貼心」地設了一個封底條款——處斷刑不能低於各該罪的最低本刑。選項 (C) 居然把「最低」當成「最重」,這種低級錯誤還能犯,證明你的記憶力跟魚差不多。幸好你沒選錯,不然我真的會懷疑你上課都在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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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與輕罪封底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採從一重處斷並兼採輕罪封底原則。
  •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罪處斷。
  • 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處斷刑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低」本刑以下之刑。
  • 想像競合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裁判上一罪」,在訴訟程序中具有不可分性。
  • 本題一槍造成一死一傷,分別觸犯殺人及傷害罪,屬於「異種想像競合」。
🧠 記憶技巧:一行數罪從一重,封底不低輕罪「低」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最低本刑」與「最重本刑」的混淆。輕罪封底是保障刑度的「地板」不能低於輕罪的下限,而非限制上限。
法條競合 數罪併罰 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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