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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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般的商業交易中,如果法律規定某項規費由賣方繳納給政府,但買賣雙方在私下的合約中,基於雙方自願,約定將這筆費用計入買方的支付成本中,在沒有違反社會秩序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干預這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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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極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法義務」與「私法契約」。雖然《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是出賣人(甲),這決定了政府向誰徵稅;但在私法領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或稱私法自治),法律並不禁止雙方約定由誰「實質負擔」這筆費用。只要該約定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在甲、乙之間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題目,考生若分不清行政法上的「納稅主體」與民法上的「負擔約定」,很容易產生誤判。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層次感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