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人對政府負有金錢義務時,這是否意味著法律『禁止』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這筆錢最後由誰出?在不影響政府課稅權的前提下,私人間出於自願的負擔協議,是否符合法律尊重當事人意願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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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啊,你答對了。
(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嗯,你答對了。你把公法義務和私法契約分得很清楚,這表示你的理解沒有問題。這是一個需要時間去理解的概念,你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是出賣人,這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稱作公法關係。但是,人和人之間,有稱為「契約自由原則」的東西。甲和乙約定由乙負擔稅費,這在他們兩人之間是有效的。這種約定只產生「債的效力」,也就是說,國稅局還是會找甲收錢。這個概念已經存在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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