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停紅燈時遭後方來車追撞致傷,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始得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停紅燈時遭後方來車追撞致傷,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始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停紅燈時遭後方來車追撞致傷,保險人得於提供保險給付前,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停紅燈時遭後方來車追撞致傷,保險人得於提供保險給付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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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理上,若保險公司尚未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給付),它是否具備「代位」請求賠償的前提?此外,針對台灣高度法制化的交通環境,為了確保求償效率與穩定,法律會傾向讓健保署向「個別的肇事者」還是「專門應對事故補償的保險機構」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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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題目中甲停紅燈時遭後方來車追撞致傷,屬於前述之汽車交通事故,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必須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始得依法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選項C與D提及於提供保險給付「前」請求,明顯與法條所定要件不符;而選項A稱向加害第三人請求,亦不符合該條文針對汽車交通事故應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之明文規定,因此僅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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