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 A 得被害人承諾對其施以積極安樂死
- B 為防衛他人權利而正當防衛
- C 依法令之行為
- D 為避免自己生命受危難而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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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框架中,是否所有的『個人權利』(例如:生命、財產、身體健康)都能單憑個人主觀的意願,就允許他人對其進行侵害而不受法律制裁?有沒有哪一種權利是被國家視為『不可退讓』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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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在於幫助你釐清,並非所有情況下,得到對方的同意都能讓我們免於法律責任喔。我們需要區分哪些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及哪些是看似合理但法律不允許的狀況。
- 關鍵點撥:你看,選項 (B)、(C)、(D) 都是《刑法》中明確規範的「正當行為」,比如第 21 條、23 條、24 條,這些都是法律允許的阻卻違法事由。但是,當我們談到選項 (A) 的「積極安樂死」時,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諾,情況就不同了。因為「生命權」被法律視為非常神聖且不可處分的法益,法律為了保護每個人的生命尊嚴,是不允許我們透過承諾來排除違法性的,這還是會構成「加工自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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