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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 A 得被害人承諾對其施以積極安樂死
  • B 為防衛他人權利而正當防衛
  • C 依法令之行為
  • D 為避免自己生命受危難而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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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框架中,是否所有的『個人權利』(例如:生命、財產、身體健康)都能單憑個人主觀的意願,就允許他人對其進行侵害而不受法律制裁?有沒有哪一種權利是被國家視為『不可退讓』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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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在於幫助你釐清,並非所有情況下,得到對方的同意都能讓我們免於法律責任喔。我們需要區分哪些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及哪些是看似合理但法律不允許的狀況。
  2. 關鍵點撥:你看,選項 (B)、(C)、(D) 都是《刑法》中明確規範的「正當行為」,比如第 21 條、23 條、24 條,這些都是法律允許的阻卻違法事由。但是,當我們談到選項 (A) 的「積極安樂死」時,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諾,情況就不同了。因為「生命權」被法律視為非常神聖且不可處分的法益,法律為了保護每個人的生命尊嚴,是不允許我們透過承諾來排除違法性的,這還是會構成「加工自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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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卻違法事由辨析
💡 具備法定或超法規正當理由,使合致構成要件之行為不具違法性。
比較維度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VS 被害人承諾 (生命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21-24條明文 超法規或第275條特別罪名
法益處分性 保護個人或公共利益 生命權屬不可處分法益
法律效果 不具違法性,不罰 仍具違法性,依第275條處罰
防衛他人 第23條明文包含他人 非屬此範疇
💬法定事由可阻卻違法;但對生命的承諾受法律限制,仍具違法性。
🧠 記憶技巧:法、業、防、避、諾,生命不能諾(依法、業務、正防、緊避、承諾;生命權不可承諾)。
⚠️ 常見陷阱:誤以為「被害人同意」在所有情況下都能阻卻違法,卻忽略生命權具公法公益性,個人無權處分。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加工自殺罪 現在不法侵害之認定 義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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