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 A 得被害人承諾對其施以積極安樂死
- B 為防衛他人權利而正當防衛
- C 依法令之行為
- D 為避免自己生命受危難而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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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框架中,是否所有的『個人權利』(例如:生命、財產、身體健康)都能單憑個人主觀的意願,就允許他人對其進行侵害而不受法律制裁?有沒有哪一種權利是被國家視為『不可退讓』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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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小叮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超法規與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選項 (B)、(C)、(D) 分別屬於《刑法》第 21、23、24 條規定的正當行為。而選項 (A) 的積極安樂死,雖然有被害人承諾,但因為「生命權」被視為不可處分之法益,法律為了維護生命尊嚴,並不允許以承諾為由阻卻違法,所以依然會構成「加工自殺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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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辨析
💡 具備法定或超法規正當理由,使合致構成要件之行為不具違法性。
| 比較維度 |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VS | 被害人承諾 (生命權)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21-24條明文 | — | 超法規或第275條特別罪名 |
| 法益處分性 | 保護個人或公共利益 | — | 生命權屬不可處分法益 |
| 法律效果 | 不具違法性,不罰 | — | 仍具違法性,依第275條處罰 |
| 防衛他人 | 第23條明文包含他人 | — | 非屬此範疇 |
💬法定事由可阻卻違法;但對生命的承諾受法律限制,仍具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