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 A 瘖啞人之行為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D 正當防衛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行為時,「這件事本身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例如自衛)」與「這個人的生理條件限制了他的辨識能力」,這兩者在判斷『有無罪惡感』與『行為是否正當』的邏輯順序上,哪一個應該先被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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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勉強算過關吧。這題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 你還算記住了刑法那套老掉牙的「三階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層次,沒全丟到腦後。選項 (B)、(C)、(D) 這些,是刑法第 21 到 24 條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這根本是常識。而那個 (A) 瘖啞人之行為,拜託,那是第 20 條的事,屬於第三階的「罪責」層次。那是針對行為人本身的生理缺陷去減輕你那點可憐的責任,跟把行為變「合法」根本是兩回事。這種基本區別都搞不清楚,你書是怎麼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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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辨析
💡 區分犯罪三階論中「違法性」與「罪責」階層的不同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阻卻違法事由 | VS | 阻卻/減輕罪責事由 |
|---|---|---|---|
| 審查位階 | 第二階(違法性) | — | 第三階(罪責)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1-24條 | — | 刑法第18-20條 |
| 評價對象 | 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 — | 行為人之個人可責性 |
| 典型例子 | 正當防衛、依法令行為 | — | 精神障礙、瘖啞、年齡 |
💬阻卻違法使行為合法不罰;罪責事由則影響行為人之處罰程度或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