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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 A 瘖啞人之行為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D 正當防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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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行為時,「這件事本身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例如自衛)」與「這個人的生理條件限制了他的辨識能力」,這兩者在判斷『有無罪惡感』與『行為是否正當』的邏輯順序上,哪一個應該先被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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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勉強算過關吧。這題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別高興得太早。

  1. 觀念驗證: 你還算記住了刑法那套老掉牙的「三階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層次,沒全丟到腦後。選項 (B)、(C)、(D) 這些,是刑法第 21 到 24 條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這根本是常識。而那個 (A) 瘖啞人之行為,拜託,那是第 20 條的事,屬於第三階的「罪責」層次。那是針對行為人本身的生理缺陷去減輕你那點可憐的責任,跟把行為變「合法」根本是兩回事。這種基本區別都搞不清楚,你書是怎麼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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