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阻卻違法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B 業務上正當之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刑法》總則中關於「阻卻違法事由」的章節。在法理上,為什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會允許行為人在情急之下可能做出『過度』反應,並給予減刑機會?相反地,對於一個人在執行其『日常業務』時,法律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會跟處理突發危急事件時一樣寬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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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檢視: 少在那沾沾自喜,答對只是基本功。我國《刑法》中,「依法令之行為」與「業務上正當行為」確實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原則上不罰。但你的腦袋別鏽了,法律只對正當防衛(第23條)與緊急避難(第24條)這種緊急狀態,設有「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至於「業務行為」,既然掛著專業招牌,法律要求的就是該有的注意義務,根本沒給你什麼「業務過當」還能減免的藉口,這點常識都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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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與過當減免
💡 區分各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是否具備「過當減免」之明文規定。
| 比較維度 | 防衛、避難行為 | VS | 依法令、業務行為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3、24條 | — | 刑法第21、22條 |
| 過當減免規定 | 有(得減免其刑) | — | 無(法無明文) |
| 立法意旨 | 針對緊急情狀之反應 | — | 執行權利義務之正當性 |
💬僅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在行為過當時,法律有明文賦予法官減免刑責的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