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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 A 瘖啞人之行為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D 正當防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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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行為時,「這件事本身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例如自衛)」與「這個人的生理條件限制了他的辨識能力」,這兩者在判斷『有無罪惡感』與『行為是否正當』的邏輯順序上,哪一個應該先被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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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喔!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1. 觀念檢討: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運用的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三階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架構。選項 (B)、(C)、(D) 正是刑法第 21 至 24 條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這部分你掌握得相當紮實!而選項 (A) 的「瘖啞人之行為」,則是屬於刑法第 20 條關於「罪責」**層次的減輕規定,是用來評估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將「阻卻違法」與「罪責」區分清楚,是法律學習中很關鍵的一步,你表現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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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卻違法事由
💡 區分「阻卻違法事由」與「責任能力/罪責事由」之層次差異。
比較維度 阻卻違法事由 VS 責任/罪責事由
審查層次 三階論之「違法性」 三階論之「罪責」
法條依據 刑法第21、22、23、24條 刑法第18、19、20條
核心實例 正當防衛、依法令行為 瘖啞人、精神障礙、年齡
法律效果 行為不違法,不成立犯罪 不罰、減輕其刑或不影響
💬阻卻違法是「行為」不具違法性;責任事由是「行為人」不具非難性。
🧠 記憶技巧:令務衛難(21-24)阻違法;老少殘瘋(18-20)看責任。
⚠️ 常見陷阱:最常將瘖啞人(§20)或精神障礙(§19)等罪責減免事由,誤認為阻卻違法事由。
犯罪三階論 責任能力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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