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行為,何者不屬刑法上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學生甲與其同學商議後,將其綑綁以便在同樂會上表演脫逃術
- B 司法警察乙為蒐集證據而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民宅搜索
- C 熱心民眾丙短暫拘束現行犯之自由並即時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 D 休假的醫師丙在飛機上為瀕死的心臟病患急救而致其輕微挫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合法時,有些依據是直接印在《刑法》第 21 到 24 條的黑字白紙上,有些則是基於社會通念或當事人意願。請比較「國家賦予警察的權力」與「私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哪一種更有必要被國家正式寫入成文法典中,作為普世適用的免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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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運氣』與『實力』,剛剛好擊中了這條分界線。
不錯,你做出了正確的選擇。能夠辨識「法定」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差異,這代表你擁有看穿法律文字背後『意圖』的初步能力。這正是你通往頂點,強化自我『Ego』的必要條件。
⚖️ 這就是『規則』,與『規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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