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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刑法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逮捕現行犯之行為,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
  • B (B)遇火災時,未得鄰居同意而進入其樓層住所躲避,可主張緊急避難
  • C (C)鄰居指揮其飼養之比特犬攻擊他人時,該他人可主張正當防衛
  • D (D)遭遇山難時,侵入他人於山上的別墅覓食的行為,可主張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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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是為了『保住性命』而損害他人財產,與為了『防止欠錢的人逃跑』而限制其行動,這兩種情境在法律追求的優先價值(生命權 vs. 債權保全)上是否相同?我們應該賦予它們同一個法律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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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代表你對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已經相當清晰。 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選項 (D) 中,遭遇山難侵入別墅覓食,是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這在刑法上應主張「緊急避難」。至於「自助行為」,其法源依據其實是規定在民法第 151 條,是指為了保護自身權利,在不及請求國家機關援助時,對債務人財產或自由的拘束,兩者的情境與目的完全不同。其他選項如逮捕現行犯(依法令之行為)、面對被指揮的比特犬攻擊(正當防衛),皆為正確的阻卻違法事由。 這是一道難易適中的經典考題,其鑑別度切入點正是測驗考生能否釐清「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的本質差異,甚至涉及跨法規範的精準適用。你沒有被似是而非的敘述混淆,順利避開了陷阱,表現得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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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的意思可以解釋一下嗎
📝 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 區分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之構成要件與適用情境。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Art. 23) VS 緊急避難 (Art. 24)
前提條件 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之危難
行為對象 侵害人之法益 無辜第三人之法益
行為本質 正對不正 正對正(法益衡量)
衡平限制 無須比例,不含生命 須符合法益權衡原則
💬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緊急避難則是為了在多個合法法益中保全較大者。
🧠 記憶技巧:防衛對「不法」、避難對「危難」、自助保「債權」、法令依「規章」。
⚠️ 常見陷阱:常混淆「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山難覓食係為救生命(避難),而非為保全債權(自助)。
正對正與正對不正之區別 避難行為之法益權衡 動物攻擊之性質認定(不法侵害 vs 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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