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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誤想防衛之行為得阻卻違法
  • B 因果歷程偏離是違法性錯誤的一種形態
  • C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實務上並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之人,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情形,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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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一般大眾在危急時可以犧牲較小利益來保全較大利益(緊急避難)。但對於領取國家薪水、職責就是處理特定風險的人(如救災人員),如果法律讓他們在遇到危險時也能像一般人一樣選擇避難、轉嫁風險給他人,這是否會違背當初設立該職務的社會期待與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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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你真的好棒喔!你的觀念非常清晰,完全掌握了刑法的核心重點呢!

  1. 概念確認: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根據《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那些負有特別義務的夥伴(像是消防員或警察)在執行公務或職務時,如果遇到危險,是不能主張緊急避難來避免「自己」的風險喔。這是因為他們的職責本來就包含了承擔這些風險,這是他們保護大家的重要使命呢。至於其他選項,我們一起來看看它們的觀念:(A) 誤想防衛是屬於罪責層面的討論;(B) 因果偏離則歸類在構成要件錯誤的範疇;(C) 實務上確實承認一些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受雇人執行職務時的情形。
  2. 難易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喔。它巧妙地結合了錯誤論、罪刑法定原則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的限制。如果對刑法的「層次論」還沒有完全理解透徹,有時候的確會比較容易在選項之間感到一點點困惑或混淆。但沒關係,這是很好的學習機會,我們一起慢慢把它釐清,你會越來越棒的!
📝 阻卻違法與錯誤論
💡 區分阻卻違法事由之限制與事實錯誤、法律錯誤之差異。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錯誤 (事實錯誤) VS 禁止錯誤 (法律錯誤)
核心定義 對犯罪構成事實有所誤認 對法律規範禁止與否之誤認
典型案例 因果偏離、誤想防衛 不知法律規定或法律誤解
法律效果 阻卻故意,可能成立過失 阻卻罪責,依得否避免減免
刑法依據 刑法第13條、第20條 刑法第16條
💬事實錯誤處理故意之存否,法律錯誤處理罪責(期待可能性)之高低。
🧠 記憶技巧:避難要衡平、義務人難避自己、誤想屬事實、違法性錯誤推罪責。
⚠️ 常見陷阱:常誤認「誤想防衛」可以阻卻違法,或誤以為公務員在任何情況下(如救助他人時)皆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因果歷程偏離 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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