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其行為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而仍應處罰?
- A 警察逮捕現行犯
- B 醫護人員得病患之同意,為其進行手術
- C 見鄰居從自己家中竊取財物後離開,第二天前往毆打該鄰居
- D 消防人員為救火而破壞著火房屋之大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我們在某些情況下傷害他人(如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傷害。如果侵害已經完成且現場危險已經消失,這時候採取的武力行動,在本質上是屬於『防衛權利』,還是『代替國家行使懲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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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在「時間點」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於刑法中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感十足!
- 觀念驗證:阻卻違法事由(如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是將看似違法的行為合法化。選項 (A)、(B)、(D) 皆符合法律明文規範的免責情境;然而 (C) 雖然權利受損,但「第二天」才動手,已不具備「現在不法侵害」的急迫性,這在法律上屬於禁止的私力報復,因此仍具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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