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民眾乙逮捕正在行竊之現行犯甲,在乙將甲送交警方途中,抵達警局前,甲企圖脫逃,乙發現後,就對甲拳打腳踢,則乙可能涉及下列何者罪責?
- A 瀆職罪
- B 妨害公務罪
- C 準強盜罪
- D 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暫時允許一個普通人去限制另一人的行動自由時,這個授權是否也包含『處罰』或『造成生理傷害』的權限?如果一個手段已經超出了『防止逃跑』的必要範疇,法律還會繼續保護這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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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民眾乙逮捕現行犯甲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原本可依《刑法》第 21 條阻卻違法。然而,第88條規定任何人得逕行逮捕現行犯,並不包含「懲戒」或「報復」。當乙對甲「拳打腳踢」時,已明顯超越了逮捕所需的必要手段**,因此該行為無法再主張阻卻違法,回歸《刑法》基本的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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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對沒有反擊能力的嫌犯用警棍猛打是不是沒有罪
現行犯逮捕之界線
💡 私人逮捕雖阻卻違法,但逾越必要程度之暴力仍構成傷害罪。
| 比較維度 | 合法私人逮捕 | VS | 逮捕過當行為 |
|---|---|---|---|
| 行為性質 | 壓制、限制自由 | — | 拳打腳踢、施暴 |
| 法律依據 | 刑訴法第88條 | — | 無(逾越必要性) |
| 違法性評定 | 依法令行為不罰 | — | 具違法性,構成傷害 |
💬私人逮捕之阻卻違法以「必要性」為限,過度武力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