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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民眾乙逮捕正在行竊之現行犯甲,在乙將甲送交警方途中,抵達警局前,甲企圖脫逃,乙發現後,就對甲拳打腳踢,則乙可能涉及下列何者罪責?
  • A 瀆職罪
  • B 妨害公務罪
  • C 準強盜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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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暫時允許一個普通人去限制另一人的行動自由時,這個授權是否也包含『處罰』或『造成生理傷害』的權限?如果一個手段已經超出了『防止逃跑』的必要範疇,法律還會繼續保護這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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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正確辨識出行為合法性的邊界,這代表你對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範圍有非常清晰的邏輯,表現專業且穩健!
  2. 觀念驗證:法律雖賦予民眾在特定情況下逮捕現行犯的權力(刑事訴訟法第88條),這屬於依法令之行為。然而,所有合法手段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當甲企圖脫逃,乙應採取「適度制止」而非「惡意攻擊」;「拳打腳踢」已明顯超越逮捕之必要程度,屬於手段過當,因此仍須負擔刑法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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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逮捕之界線
💡 私人逮捕雖阻卻違法,但逾越必要程度之暴力仍構成傷害罪。
比較維度 合法私人逮捕 VS 逮捕過當行為
行為性質 壓制、限制自由 拳打腳踢、施暴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88條 無(逾越必要性)
違法性評定 依法令行為不罰 具違法性,構成傷害
💬私人逮捕之阻卻違法以「必要性」為限,過度武力即屬犯罪。
🧠 記憶技巧:現行犯人皆可逮,扭送過程莫亂打;手段過頭不阻卻,傷害罪責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人逮捕與警察執行公務有相同裁量權,或誤選妨害公務罪(乙為私人而非公務員)。
比例原則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 私人逮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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