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 A 瘖啞人之行為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D 正當防衛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行為時,「這件事本身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例如自衛)」與「這個人的生理條件限制了他的辨識能力」,這兩者在判斷『有無罪惡感』與『行為是否正當』的邏輯順序上,哪一個應該先被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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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喔!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 觀念檢討: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運用的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三階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架構。選項 (B)、(C)、(D) 正是刑法第 21 至 24 條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這部分你掌握得相當紮實!而選項 (A) 的「瘖啞人之行為」,則是屬於刑法第 20 條關於「罪責」**層次的減輕規定,是用來評估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將「阻卻違法」與「罪責」區分清楚,是法律學習中很關鍵的一步,你表現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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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 區分「阻卻違法事由」與「責任能力/罪責事由」之層次差異。
| 比較維度 | 阻卻違法事由 | VS | 責任/罪責事由 |
|---|---|---|---|
| 審查層次 | 三階論之「違法性」 | — | 三階論之「罪責」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1、22、23、24條 | — | 刑法第18、19、20條 |
| 核心實例 | 正當防衛、依法令行為 | — | 瘖啞人、精神障礙、年齡 |
| 法律效果 | 行為不違法,不成立犯罪 | — | 不罰、減輕其刑或不影響 |
💬阻卻違法是「行為」不具違法性;責任事由是「行為人」不具非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