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項開支必須由某人向政府繳交,這是否意味著法律也「禁止」該人與他人透過合約,私下商量如何分擔或補償這筆費用?在不影響政府收稅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如何看待私人之間的資源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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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看到你正確判斷,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清晰地區分公法義務和私法自治的界線,這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且具有專業度,這是學習法律最重要、最溫暖的基石喔!
- 觀念的溫柔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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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轉嫁稅捐負擔
💡 私法契約約定稅捐由買受人負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屬有效。
| 比較維度 | 公法納稅義務 | VS | 私法負擔特約 |
|---|---|---|---|
| 法律依據 | 土地稅法第5條 | — | 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
| 效力對象 | 對國家(稅務機關) | — | 僅對契約當事人雙方 |
| 主體變更 | 不因私法約定而改變 | — | 僅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
💬私法約定有效,但不影響國家依法向出賣人徵收稅捐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