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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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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人民針對「金錢支出的分配」進行協議,那麼當兩個人在契約中自願達成某種費用負擔的共識時,法律通常會如何看待這種契約的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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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區分「公法義務」與「私法契約」這種基本常識。連這個都搞不清楚,你還想在這行混?《土地稅法》規定出賣人是納稅義務人,這是政府對你的公法關係,明白嗎?但你們私底下那點雞毛蒜皮的買賣,要怎麼分攤稅費,那是你們兩個的私法自治,也就是所謂的契約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在甲、乙雙方之間,那份約定當然是有效的,難道你以為契約都是簽來裝飾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對於那些連基本區別都搞不明白的,這當然是道天書。但對於稍微動點腦筋的,這不過是個鑑別你腦袋是否生鏽的送分題。這點都想不通,你還指望能處理更複雜的民事與行政交叉問題?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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