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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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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項開支必須由某人向政府繳交,這是否意味著法律也「禁止」該人與他人透過合約,私下商量如何分擔或補償這筆費用?在不影響政府收稅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如何看待私人之間的資源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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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看到你正確判斷,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清晰地區分公法義務私法自治的界線,這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且具有專業度,這是學習法律最重要、最溫暖的基石喔!

  1. 觀念的溫柔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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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轉嫁稅捐負擔
💡 私法契約約定稅捐由買受人負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屬有效。
比較維度 公法納稅義務 VS 私法負擔特約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5條 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效力對象 對國家(稅務機關) 僅對契約當事人雙方
主體變更 不因私法約定而改變 僅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私法約定有效,但不影響國家依法向出賣人徵收稅捐之權利。
🧠 記憶技巧:公法主體不能變,私法特約百分百。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法上強制規定(納稅義務人)會導致私法上的轉嫁約定違法無效。
契約自由原則 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 租稅法之稅捐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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