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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 B 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 C 警察臨檢若於公共場所實施,對人民隱私權侵害輕微,得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
  • D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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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中保障了某個『非常具體』的行為(例如書信往來不被偷看),而這個具體的保障是為了守護一個更廣泛、更核心的『不被干擾的個人空間』,那麼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會呈現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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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隱私權」在憲法體系中的地位,這顯示你對於大法官解釋的脈絡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學邏輯的嚴謹態度!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第 7 至 18 條明文列舉的權利(非 A),但依據釋字第 603 號,它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而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正是隱私權在通訊領域中的具體化表現。至於公共場所(釋字 689)與臨檢程序(釋字 535),大法官皆強調仍受隱私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不可任意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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