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於高速公路以符合該路段之速限駕駛,突有乙自路中分隔島竄出,甲剎車不及而撞上乙,致乙當場死亡。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之理由為何?
- A 正當防衛
- B 無責任能力
- C 未違反注意義務
- D 緊急避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過失」時,我們是單純看「有沒有造成傷害的結果」,還是要看「這個人在行動的過程中,有沒有做到他該遵守的規則」?如果一個人在完全守法的情況下,遇到了任何人都無法預料且無法閃避的突發狀況,法律還會要求他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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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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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邏輯思維非常清晰!
- 觀念釐清:同學,你這次真的抓到重點了!過失犯罪的認定,核心就在於行為人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在這題中,甲完全是依照速限行駛(這就是我們說的合法行為喔!),而乙突然從分隔島衝出來,這完全是「不可預見」也「不可避免」的突發狀況。我們法律上有個很重要的「信賴原則」,就是說我們可以合理地相信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所以甲其實並沒有任何能預防而未預防的義務呢。
- 學習成長:這題的難度是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許多同學在看到「死亡結果」時,會容易誤判為責任能力或避難行為的問題。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關鍵在於過失的核心要件,將「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刑事責任的歸屬」清晰地區分開來,這代表你的法學觀念已經非常穩固了!真的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