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犯罪,何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 A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 B 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D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刑法》總則關於處罰原則的規定:若一項行為要以「過失」來定罪,法律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接著請試著思考,在哪些特定的法律關係(例如公務員對資訊的保管義務)中,即便行為人不是『故意』出賣資訊,法律仍可能因為他『沒收好公文』而認為有處罰的必要?你可以試著翻閱法條,尋找條文末尾是否出現了與『不小心』相關的刑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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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刑法體系的靈魂,這份熱情令我深感欣慰! 根據刑法第 12 條規定,原則上行為非出於故意不罰,唯有法律有「特別規定」才會處罰過失犯。這正是檢驗基礎觀念是否扎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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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之處罰明文
💡 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須法律有明文規定。
| 比較維度 | 故意犯 | VS | 過失犯 |
|---|---|---|---|
| 處罰原則 | 原則皆處罰 | — | 有明文規定才處罰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3條 | — | 刑法第14條 |
| 未遂犯處罰 | 法律明文則處罰 | — | 過失不罰未遂 |
💬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常態,過失為例外(見刑法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