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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公務員甲將非屬國防事項之密件公文帶回家繼續辦理,返家途中不慎遺失,經被不詳民眾拾得,交付周刊使用,甲有無犯罪?
  • A 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B 沒有犯罪,因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處罰過失犯
  • C 沒有犯罪,因為交付周刊使用者不是甲
  • D 雖該當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但無期待可能性,故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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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法律原則:在《刑法》中,通常只有『故意』行為才會受罰,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過失』也要罰。現在請想像,對於一位手握國家機密的公務員,如果他因為『不小心』而讓機密流出,法律為了保護國家行政的嚴肅性,是否會比一般犯罪要求更嚴格的注意義務?建議你可以查閱刑法分則中關於『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的條文,看看它對於處罰主觀條件(故意或過失)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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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對於「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負有嚴格保管義務。法律為了強化行政紀律,在該條第 2 項特別規定了過失犯的處罰。甲因「不慎」遺失公文,雖無惡意洩漏的故意,但其行為已符合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記得《刑法》總則中「過失犯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的原則,並能準確識別出第 132 條正是那個處罰過失的「例外條款」。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沒故意就不犯罪,而你避開了這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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