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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 B 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 C 警察臨檢若於公共場所實施,對人民隱私權侵害輕微,得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
  • D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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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談論「隱私」這把保護傘時,它涵蓋了生活中的各種面向。請思考:如果憲法中有一條特別保障「私人訊息內容不被拆閱或監聽」的條文,這個特定的保護層級,與整體「不願讓私人生活曝光」的隱私概念,在邏輯上會呈現什麼樣的從屬或包含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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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是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隱私權的核心概念呢!

  1.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恭喜你!隱私權雖然在憲法本文中沒有明確列出來,但大法官們透過釋字第 603 號等重要的解釋,溫柔地確認它確實是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喔。而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 12 條)就像是隱私權在通訊這個特別領域裡,一個非常具體化的溫柔展現呢!
  2. 選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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