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18 題
依據我國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向監獄提起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幾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 A 5日
- B 10日
- C 15日
- D 2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在監獄這種高度講求紀律與秩序的環境中,若受刑人對處分不滿,法律為了讓爭議能「盡快確定」以維持管理穩定,其設定的申訴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社會大眾適用的 30 日訴願期「更長」還是「更短」?如果要在這個區間內選擇一個最常見的、以「旬」為單位的法定期間,你認為會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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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記住法規中的特定期限,這顯示你在研讀《監獄行刑法》時非常細心,對於受刑人救濟權利的時效掌握得十分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規定,受刑人對於影響其權益之處分不服時,應於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起申訴。這屬於「不變期間」,一旦逾期便會喪失申訴權,目的是為了兼顧受刑人權益保障與監獄管理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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