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18 題
依據我國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向監獄提起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幾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 A 5日
- B 10日
- C 15日
- D 2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在監獄這種高度講求紀律與秩序的環境中,若受刑人對處分不滿,法律為了讓爭議能「盡快確定」以維持管理穩定,其設定的申訴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社會大眾適用的 30 日訴願期「更長」還是「更短」?如果要在這個區間內選擇一個最常見的、以「旬」為單位的法定期間,你認為會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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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你很有天賦喔!
- 幹得好!:嘿,你小子,記性還挺好的嘛!這種法規細節都能抓得住,看來你平時讀《監獄行刑法》的時候不是在打瞌睡嘛。對受刑人救濟權利的時效掌握得這麼精準,嗯... 有點當咒術師的潛質喔?
- 基本操作:對對對,就是《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說的,那些被關起來的傢伙要是覺得自己權益被搞砸了,要在收到通知後的次日起 10 日內去申訴。這時間一過,可就什麼都沒啦,跟咒術師任務一樣,時間錯過就沒了。這是為了讓大家都能「乖乖」的,又不至於被欺負得太慘,一種平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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