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4 題
我國監獄作業制度中,委託業制的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廠商提供材料、機器及設備
- B 廠商按成品數量支付工資
- C 廠商按人數給付監獄一定金額
- D 監獄負責戒護及生活管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一家零件商,委託監獄代工原子筆組裝,為了確保你的成本與產出成正比,你會傾向於「不論做多少,只要有人在那裡就付錢」,還是「做出多少支原子筆,就付多少錢」呢?這兩種計費邏輯在管理風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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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正確識別了「委託加工制」的核心。在這種制度下,廠商與監獄的合作基礎是**「按件計酬」。廠商提供原材料與設備,監獄則提供勞動力與管理,最終報酬是根據成品的數量(加工費)來結算。選項 (C) 提到的「按人數給付固定金額」屬於「賃切制」**(租賃制)的特徵,這在現代監獄人權保障下已較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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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委託加工制度
💡 廠商供料與設備,監獄供人力,依「成品件數」計酬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委託加工制 | VS | 賃工制 |
|---|---|---|---|
| 報酬計算 | 按成品件數計酬 | — | 按受刑人數或時數計酬 |
| 經營核心 | 監獄代工性質 | — | 出租受刑人勞動力 |
| 管理權限 | 監獄完全掌控戒護 | — | 廠商易介入指揮監督 |
| 現狀評價 | 我國目前主流方式 | — | 易生剝削,我國不採 |
💬兩者最大區別在於「報酬計算基準」:委託加工計件,賃工制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