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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關於監獄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與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 B 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
  • C 監獄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但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D 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科技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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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當某項管理規定涉及監獄內部的「高度專業性」與「戒護安全管理」時,請思考:這類規則的訂定權限,通常會交由「具備專門管轄權的最高機關」獨立行使,還是需要與其他平行的技術發展部會共同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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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代表你對法規的熟悉度相當扎實。

科技設備運用的授權機關

在監獄運用科技設備(如監視器、X光機)輔助戒護與入監檢查時,確實會涉及隱私與個資,因此選項 (A)、(B)、(C) 的敘述都完全符合法規中維護安全與比例原則的正確精神。而選項 (D) 的錯誤之處在於,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21條的規定,關於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及資料保存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是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單獨定之,法條中並沒有規定需要「會同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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