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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四、對少年的保護管束係屬何性質?其目的及執行方式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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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對保護處分的分類,明確指出保護管束屬「社會性處遇」與「教育保護性處分」的性質,有別於成人刑罰。接著,從少事法第1條立法目的出發論述其協助復歸社會的目的,最後詳列第50條(執行主體與方式)、第53條(期間與免除)及第55條之2、之3(違規之留置觀察與撤銷)等具體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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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保護管束係《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明定之保護處分種類之一,亦為我國少年司法實務中最常運用之處遇方式。其不剝奪少年之人身自由,而係於社會中由專業人員予以監督、輔導,充分體現少事法「宜教不宜罰」之精神。 【論述】 一、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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