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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撤銷保護處分之情形為何?(9 分)又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或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少年法院應如何處理?(6 分)該未執行之處分又應如何處理?(10 分)請詳予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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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處分競合」與「重複處遇禁止」的規定,特別是第45條與第46條。解題時需依序分段回答:先臚列撤銷保護處分之法定事由(刑罰與保安處分之競合),接著說明另受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時「定應執行處分」之程序,最後點出未執行部分「視為撤銷」的法律擬制及背後的少年最佳利益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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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探討少年保護處分於執行中,若與刑罰、保安處分或他件保護處分發生競合時,為避免重複處遇、違反比例原則並兼顧少年最佳利益,少年法院之法定處置程序。 【論述】 一、撤銷保護處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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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保護處分競合處理
💡 保護處分與刑罰、保安或他件處分競合時之撤銷與執行裁定。
比較維度 撤銷保護處分 (§45) VS 定應執行處分 (§46)
適用情境 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 復受他件保護或保安處分
裁量權限 刑罰(應);保安(得) 應以裁定定其執行
法律效果 原處分失其效力 未執行處分視為撤銷
💬45條處理處分之消滅,46條處理多重處分之統合與剩餘處分之擬制撤銷。
🧠 記憶技巧:45條看刑保(刑應保得),46條定執行,未執視撤銷。
⚠️ 常見陷阱:易忽略第45條中「刑罰」為應撤銷、而「保安處分」為得撤銷之區別;或漏答46條第3項「視為撤銷」之法律擬制效果。
少年保護處分之種類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程序 比例原則於少年處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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