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撤銷保護處分之情形為何?(9 分)又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或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少年法院應如何處理?(6 分)該未執行之處分又應如何處理?(10 分)請詳予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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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處分競合與執行的核心規定。看到「撤銷保護處分」應立即聯想少事法第46條(受徒刑執行或另受感化教育),看到「另受處分競合」則依同法第47條應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而最後一問高達10分,切忌僅回答「免其執行」,必須進一步引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說明未執行處分免除的生效時點及執行機關間的資料移交程序,方能完整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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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於受保護處分後,若發生應受徒刑執行,或另受保安處分、其他保護處分之競合情形,為貫徹少年保護事件「優先處遇」與「避免重複處罰」之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明定撤銷保護處分及定應執行處分之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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