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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少年甲在安置輔導期間,因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經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試問:如果您是少年保護官,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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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之2「撤銷安置輔導」之法定程序。答題關鍵在於轉換視角為「少年保護官」,依法論述在機構聲請撤銷時,保護官應進行的實質調查(審度情節重大與難收效果之要件)、替代處遇評估(感化教育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與保障少年程序權的實務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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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福利、教養機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聲請撤銷安置輔導時,少年保護官依法應踐行之實質調查、處遇評估與程序保障作為為何? 【解析】 若本人為承辦該案之少年保護官,面對安置機構檢具事證聲請撤銷甲之安置輔導並交付感化教育,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及相關保護法理,採取以下處理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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