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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四、13 歲少年甲因家庭功能不彰,常在外遊蕩,隨身攜帶彈簧刀以求自保,某日甲在街頭為警查獲隨身攜帶彈簧刀乙把。試問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對少年甲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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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108年修法後「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定性差異及後續程序的掌握。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彈簧刀』屬槍砲條例管制刀械,故甲為『觸法少年』而非『曝險少年』,不適用行政輔導先行,應逕送少年法院;同時須點出甲未滿14歲不得移送檢察官,僅能施以保護處分或輔以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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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3歲少年攜帶彈簧刀屬「觸法少年」或「曝險少年」之定性與移送程序,以及未滿14歲少年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下之處遇限制與保護處分選擇。 【解析】 壹、甲之行為定性與移送程序(排除行政輔導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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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法少年處理程序
💡 13歲觸法少年不適用行政輔導先行,應逕移法院且不追究刑事責任。

🔗 13歲觸法少年處理流程

  1. 1 警察查獲 — 查獲13歲少年持有彈簧刀(管制刀械)
  2. 2 身分定性 — 該當少事法第3條第1款「觸法少年」
  3. 3 程序啟動 — 依第18條第2項逕移法院(無行政輔導先行)
  4. 4 法院調查 — 未滿14歲不得依第27條移送檢察官
  5. 5 保護裁定 — 裁定安置輔導(第42條)及親職教育(第84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少年已滿14歲且犯重罪,則應依少事法第27條移送檢察官。
🧠 記憶技巧:觸法逕移送、曝險才先行;未滿十四歲、刑責全免除;安置加親職、彌補家功能。
⚠️ 常見陷阱:易誤將「攜帶管制刀械」視為「曝險少年」而主張行政輔導先行,忽略其已觸犯刑罰法律之定性。
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保護處分之種類與適用 少年刑事案件之移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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