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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小明 10 歲、小陳 13 歲,先共同結伴竊取機車騎乘,後又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先後被警察查獲,是否均應分別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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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應聯想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兩大核心修法:兒童「去司法化」與虞犯「除錯化及限縮曝險行為」。解題時必須依據「年齡」(10歲兒童與13歲少年)及「行為型態」(觸犯刑法之竊盜與偏差行為之逃學逃家),分別適用現行少事法第2條、第3條及已刪除之第85條之1規定,層次分明地進行涵攝與適法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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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0歲兒童之觸法與偏差行為,以及13歲少年之觸法與逃學逃家行為,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是否具備移送少年法院之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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