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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一、少年甲因衝動控制障礙(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之竊盜癖(Kleptomania)經常竊取他人財物,少年乙施用第二級毒品成癮,請問少年法官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對少年甲與少年乙裁定保護處分外,是否得為其他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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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附屬保護處分」制度的理解與涵攝能力。看到題目應立即聯想到少事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區分「禁戒處分」與「治療處分」的法定事由,並補充說明其執行順序、期間及免除等程序細節,以展現法條的熟稔度與保護處分醫療化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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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對於具有精神狀態缺陷或施用毒品成癮之少年,除依少事法第42條第1項裁定保護處分外,得否併為附屬保護處分(禁戒處分、治療處分)及其法定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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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附屬保護處分
💡 少年法官於主處分外,得依少年身心狀況諭知禁戒或治療處分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得於主處分同時諭知禁戒或治療之附屬處分。
  • 區分要件:染毒癮/酗酒者施以禁戒處分;身心狀態顯有缺陷者施以治療處分。
  • 執行與期限:依同法第42條第3項,期間不逾6個月,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
  • 執行順序:原則與主處分同時執行,但認有必要者得於主處分前先行執行。
🧠 記憶技巧:主處分外加附屬,禁戒治療六加六,先執併執看利益。
⚠️ 常見陷阱:答題容易遺漏「執行期間」的法律限制,或未明確區分「禁戒」與「治療」處分各自適用的對象要件。
少年保護處分種類 少年事件之轉向處遇 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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