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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三、少年甲在家觀看校園霸凌的新聞,主觀認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公,於是夥同同學前往附近派出所靜坐抗議。甲在抗議過程向派出所借用廁所,如廁完畢後,發現派出所的電腦主機上放置 1 包綠色乖乖,甲當下覺得有點肚子餓,於是順手竊走乖乖 5 包與派出所所長桌上零錢計有新臺幣 87 元。甲因竊盜情節被發覺而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法官為不付審理裁定時,尚得附加何種轉介處分或使少年進行何種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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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微罪不付審理(轉向處遇)」之規定。考生應迅速聯想當少年觸犯輕微案件經不付審理裁定時,法官依法得併為之3種保護性處分(如轉介輔導、告誡等),以及可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4種事項(如勸導、道歉等),條理分明地列點作答即可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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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認少年觸法情節輕微而為不付審理裁定時,依法得併為之轉介處分與使少年進行之事項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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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罪不付審理之處置
💡 基於轉向原則,對情節輕微少年案件得為不付審理裁定並併為處置。
比較維度 轉介處分 (§29 I) VS 命進行事項 (§29 II)
具體手段 轉介、交付嚴加管教、告誡 勸導、道歉、悔過、慰撫金
執行主體 福利/教育機關、法定代理人 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處遇目的 環境調整與外部資源介入 內省、修復關係與賠償損害
💬兩者均為微罪轉向措施,前者側重社會福利銜接,後者側重修復式司法。
🧠 記憶技巧:一項轉付告(轉介、交付、告誡),二項勸謝悔錢(勸導、道歉、悔過、慰撫金)。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轉介處分」與「命少年進行事項」的條文項次與具體內容。此外,常遺漏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與陪同義務。
轉向原則 保護處分 少年調查官之職權 修復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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