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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少年甲在家觀看校園霸凌的新聞,主觀認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公,於是夥同同學前往附近派出所靜坐抗議。甲在抗議過程向派出所借用廁所,如廁完畢後,發現派出所的電腦主機上放置 1 包綠色乖乖,甲當下覺得有點肚子餓,於是順手竊走乖乖 5 包與派出所所長桌上零錢計有新臺幣 87 元。甲因竊盜情節被發覺而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法官為不付審理裁定時,尚得附加何種轉介處分或使少年進行何種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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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情節輕微」、「法官為不付審理裁定」,應立即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關於「微罪不付審理」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精確記憶並列出該條第1項得附加的「保護性處分(含轉介處分)」以及第2項得命少年為之「特定事項」,並可補充後續的督導與賠償連帶責任以增加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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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因少年非行「情節輕微」裁定不付審理時,法官依法得附加之轉介處分及得命少年進行之特定事項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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