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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依 108 年 6 月 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少年,少年法院依其調查之結果可為如何之處理?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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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108年修法」與「未滿14歲少年」,首要聯想「去刑事化」與「絕對不移送檢察官」的修法核心意旨。答題需分層次說明少年法院調查後的三種主要法定理路:絕對不移送檢察官(第27條但書)、不付審理含微罪轉向(第28、29條)及裁定開始審理付保護處分(第30條),並輔以兒童權利公約的保護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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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保護優先之原則,針對「未滿 14 歲之少年」(依本法第 2 條,即 12 歲以上未滿 14 歲之人)確立了全面「去刑事化」之處遇機制,剝奪檢察官之介入權。 【論述】 少年法院對於未滿 14 歲少年依調查結果之處理,依本法規定可分為以下三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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