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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時廢除少年虞犯制度,改採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立法理由及具體內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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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108年少事法修法呼應《兒童權利公約》(CRC)「去標籤化」及「宜避免進入司法程序」之精神。作答時需拆解為「立法理由」(為何改採行政輔導先行)與「具體內涵」(通報程序、少輔會職權、移送少年法院的法定要件)兩大層次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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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大幅修正,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虞犯少年」去標籤化改為「曝險少年」,並於第18條明定「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之新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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