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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 題組:
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以「曝險少年」取代舊法「虞犯少年」之概念。請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一)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二)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三)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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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修法的核心精神,重點在於名詞變更背後的「去標籤化」與《兒童權利公約(CRC)》之落實。答題時需精準點出「虞犯」與「曝險」在法理視角上(犯罪預防 vs 最佳利益與環境風險)的根本差異,並帶出後續「行政輔導先行」之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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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探討《少年事件處理法》108年修法時,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將「虞犯」修正為「曝險少年」之法理轉變與實質意義。 【論述】

小題 (二)

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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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明定之『曝險行為』客觀事由。考生應直接點出108年修法後大幅限縮的三款法定徵兆,並適度補充修法刪除舊法事由(如逃學、逃家)之『去標籤化』立法意旨,以展現對修法脈絡的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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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正後,大幅限縮了原「虞犯少年」的範圍,將可能導致少年觸法之高風險行為特徵予以明確化,明定於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論述】

小題 (三)

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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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保障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應立刻連結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少年」的實質要件,並準確引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的明文規定。答題時除了列舉客觀指標(如家庭、交友、就學),更要強調「綜合評估」的審查標準與落實釋字第664號保護優先之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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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係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關於「曝險少年」之實質判斷要件,用以取代舊法「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高度標籤化用語,強調以少年最佳利益及保護需求為核心的實質審查。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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