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 題組:
108 年 6 月 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以「曝險少年」取代舊法「虞犯少年」之概念。請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一)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二)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三)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108 年 6 月 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以「曝險少年」取代舊法「虞犯少年」之概念。請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一)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二)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三)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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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曝險行為之徵兆」,應立即反射連結至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修正。核心在於精準背誦修法後從舊法「七款虞犯」大幅限縮保留的「三款曝險行為」,並點出其「尚未觸犯刑罰」的先期預防特徵。
小題 (一)
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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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核心。作答時應先點出第3條第1項第2款關於『曝險少年』的實體要件,接著從『去標籤化』、『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三個維度,論述取代舊法『虞犯少年』的立法意義與價值轉變。
小題 (三)
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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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事法中曝險少年的『實質要件』。看到『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應立即連結到少年司法核心的『需保護性(要保護性)』概念。答題時可從『少年個人身心狀況』、『外部環境(家庭、交友、就學)』以及『國家介入之必要性(家庭或學校管教失靈)』三個層次進行綜合評估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