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四、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方式有何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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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針對「曝險少年」引入的「行政輔導先行」制度。解題須精準對比第18條第1項關於「觸法少年」的直接移送/報告機制,與第18條第2項至第6項關於「曝險少年」須先經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輔導,評估無效始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程序差異,並論述其背後「去標籤化」與「司法最後手段性」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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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核心差異,在於因應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大幅修法,對「曝險少年」全面採取「行政輔導先行」原則,揚棄過去逕送司法處理之模式,以落實「去標籤化」及「少年司法最後手段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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