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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規定:「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試論述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之處分可分為那些情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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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關於檢察官偵辦少年刑事案件之終結處分規定,並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作為法理核心。解題架構需涵蓋不起訴、緩起訴、提起公訴,並務必特別突顯少事法獨有的「移送少年法院(逆移送)」機制,指出其避免少年漏接與落實轉向處遇之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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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規定,少年事件原則由少年法院依保護程序審理,僅於本法第27條例外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之處分明定於本法第67條,主要可分為不起訴、緩起訴、移送少年法院及提起公訴等情形,其制度設計體現了「保護優先」與「教育替代刑罰」之法理。 【論述】 一、不起訴處分(本法第6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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