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依 108 年 6 月 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少年,少年法院依其調查之結果可為如何之處理?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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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滿14歲」及「108年修法」,考生應立刻將對象拆分為「未滿12歲(兒童)」與「12歲以上未滿14歲」兩群體。解題關鍵在於:(1) 修法刪除第85條之1的兒童除罪化與回歸社政;(2) 依第27條第1項但書絕對排除未滿14歲者移送檢察官受刑事處分;(3) 依少事法第28、29、41條詳述調查後之不付審理或開始審理等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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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之修正,核心精神在於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保護代替處罰」及「行政先行」理念。對於「未滿14歲」之觸法或曝險者,本法在管轄權及處遇程序上均有重大變革。以下依年齡區分「未滿12歲」及「12歲以上未滿14歲」,論述少年法院調查後之處理方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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