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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是否得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 1 條之 1 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偵查及審判相關規定?試從少事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析述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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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2年少事法第1條之1修法的核心意義。考生應先點出該條文將「少年刑事案件」納入,並增訂「有悖於立法意旨不在此限」的但書。解題方法需結合少事法第65條(準用刑訴法)的規定,說明第1條之1如何扮演「過濾器」的角色,並從「少年正當法律程序」(保護優位、教育福利導向)的角度,具體舉例說明偵審過程中準用刑事訴訟法時的界線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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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得依112年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條之1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然其準用並非全盤移植,而須受該條但書「不悖於本法立法意旨」之嚴格限制,以落實少年特有之正當法律程序。 【論述】 一、新修法第1條之1之規範意旨與準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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