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四、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其中為落實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所揭示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而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請說明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8 當中對少年行使強制處分等程序時身體權、名譽權注意事項以及使用、限制使用約束工具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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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112年修法重點題型,測驗考生對《少年事件處理法》最新增訂條文(第18-8條)之熟悉度。答題時應緊扣法條結構,分層次論述『身體與名譽權保障』、『得使用約束工具之要件』及『絕對禁止使用之例外情形』,並點出其背後之少年最佳利益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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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民國112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之少年保護優先理念,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40條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特增訂第18條之8,以比例原則與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明文規範執行強制處分時對少年身體權、名譽權之保障及約束工具之使用規範。 【論述】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規定,其核心內容與注意事項可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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