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民國 112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引入性影像相關犯罪之刑事保護令。試論述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性影像相關犯罪之少年法院刑事保護令其立法理由為何?倘若少年有違反此少年法院給予少年刑事保護令的情事,其後續的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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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112年「防制性暴力四法」修正背景下,《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應增訂的第26條第2項第5款及第41條第2項(命交付或移除性影像),此即題目所稱具「刑事保護令」性質之規定。解題需分兩層次:首先從保護被害人、避免性影像散布及少年健全成長角度論述立法理由;其次,針對違反效果,必須區分「責付期間(調查審理中)」及「保護處分執行期間」分別論述撤銷責付收容、留置觀察及撤銷保護處分等具體法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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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民國 112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配合防制性暴力相關法律之修正,於第 26 條及第 41 條增訂少年法院得命少年交付、移除或刪除性影像之規定,學理及實務上具備防制性犯罪之「保護令」性質。其立法理由與違反之法律效果臚列如下: 【論述】 一、增訂性影像相關保護令機制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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