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其中為落實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所揭示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而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請說明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8 當中對少年行使強制處分等程序時身體權、名譽權注意事項以及使用、限制使用約束工具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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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112年修法核心:將大法官釋字第664號「少年保護優先原則」與CRC兒童權利公約具體明文化,以區隔成人刑事程序。答題應精準拆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的法條結構,依序論述「身體名譽保護之概括規定」、「得使用約束工具之法定要件(例外開啟)」以及「禁止或解除約束工具之消極事由(絕對禁止)」,展現對少年司法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的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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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12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法增訂第18條之8,旨在將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之「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40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具體明文化。該條文針對國家機關對少年發動同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明定身體權、名譽權之保障,並嚴格限縮約束工具(如手銬)之使用,確立有別於成人刑事訴訟之特殊保護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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