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 題組:
108 年 6 月 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以「曝險少年」取代舊法「虞犯少年」之概念。請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一)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二)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三)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少事法中曝險少年的『實質要件』。看到『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應立即連結到少年司法核心的『需保護性(要保護性)』概念。答題時可從『少年個人身心狀況』、『外部環境(家庭、交友、就學)』以及『國家介入之必要性(家庭或學校管教失靈)』三個層次進行綜合評估論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認定「曝險少年」之實質要件,其學理上稱為「需保護性(要保護性)」,旨在判斷國家是否有提前介入輔導或保護之必要。 【論述】

小題 (一)

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核心。作答時應先點出第3條第1項第2款關於『曝險少年』的實體要件,接著從『去標籤化』、『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三個維度,論述取代舊法『虞犯少年』的立法意義與價值轉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曝險少年」係指未觸犯刑罰法律,但處於極易觸法之危險環境中的少年。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法將「虞犯」修正為「曝險」,旨在去除負面標籤,並配合「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落實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 【論述】

小題 (二)

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曝險行為之徵兆」,應立即反射連結至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修正。核心在於精準背誦修法後從舊法「七款虞犯」大幅限縮保留的「三款曝險行為」,並點出其「尚未觸犯刑罰」的先期預防特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依據108年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避免司法過度與過早介入少年生活之精神,新法將原「虞犯」之7款事由大幅限縮,明定少年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即屬具備「曝險行為之徵兆」。 【論述】